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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养教育训育论(之六)

来源:端阳史志馆   作者:sheguogang   点击:564

 
第二章“素养教育”的思想观点
 
第四节  素养教育训育论(之六)
 
    陶行知在《南京中等学校训育研究会》一文中说:“真正的训育是品格修养之指导。”香港、台湾的教育界也认为:“训育在于陶冶健全之品格,培养实践道德能力,养成完全之人格”。
    罗辀重素养教育之“训育”,是“训练”和“培育”人的“良好品性” 。这种“良好品性”,当然主要是道德“品格”、道德“人格”。它与港台教育界及陶行知的“训育”观“大体一致”,就在于罗辀重素养教育之“训育”观,主要是对学生道德品格行为的训练与培育,它既是道德教育(德育)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一种方法,一种手段,其侧重点是训练和培育学生的道德心理与道德行为,在道德教育(德育)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,但它并非等同“德育”。“训育”可以包括“德育”,但“德育”不能替代“训育”。因为:人的“良好品性”,除道德 “品格”、道德“人格”外,还有人对各种知识的掌控修养等。
    做为侧重点在训练和培育学生的道德心理与道德行为的“训育”,其具体的方法也主要是“德育”的方法。关于实施“德育”的方法,罗辀重别开生面提出了一个“实施德育的最好机会”的观点。
    1948年1月18日,罗辀重在《陶龛旬报》发表《五育价值重估》,他在文中特别强调地指出:“实施德育的最好机会,是就儿童的偶发事件,加以亲切的指导。教师应尽量地与儿童共生活,于其言行举止中,发现其个性,才好个别加以诊断,对症下药,才有效果而言。”
    罗辀重的这一认识是从他多年的教育实践中得来的。这一认识有三个要点:一是实施德育和训育的最好机会是儿童的“偶发事件”;二是教师要尽量地与儿童“共生活”;三是教师就儿童的“偶发事件”,要加以“亲切的指导”。
 
 

发布时间:2011/3/22 【打印此页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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